作者: 时间:2017-06-16 10:21:14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2017年6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规范项目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全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统一按20元/平方米核收(工业地产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
2.降低用电成本。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长沙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建立长沙智慧用电管理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科学、智能、便捷的用电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长沙供电公司)。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鼓励园区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园区和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长沙供电公司)。
3.降低用地成本。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园区初审,财政、经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按其缴纳部分的5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各园区管委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等)。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4.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精神,对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企业,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对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用工规模在500-2000人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企业,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对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由园区打捆申报,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级每年组织园区、企业到境内外人才集中城市开展专项引才活动,区县(市)及园区每年要举办2场以上大型用工招聘会,鼓励区县(市)及园区协助企业赴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定点招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加快全市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市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全市物流数字港,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对接。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有条件的区县(市)和园区,积极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公水、铁水等多式联运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善全市交通物流布局规划,在河西布局建设物流中心(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将全市工业企业禁区通行证指标数量在原基础上翻一番,缓解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城区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6.降低信息成本。争取长沙进入5G网络试点,积极申报网络建设长沙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免费快捷数据资源(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鼓励园区开展大数据平台、数据分析系统、虚拟电子政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率先建成智慧园区,省级及以上园区均应在2年内实现建成区免费无线局域网全覆盖,推行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打包直购网络模式(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经信委)。推出“双创宽带”产品和优惠套餐(责任单位: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鼓励企业运用“云平台”,降低企业信息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7.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依法充分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建立转贷周转应急资金,市级不低于1亿元、国家级园区不低于6000万元、省级园区不低于3000万元,有效平抑社会短期融资利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各园区管委会)。鼓励各园区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出资,新设、参股或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各区县(市)及各园区的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探索由市财政、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民间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性机构属性,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且低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园区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在选择时,应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园区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积极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长沙高新区、长沙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驻长金融机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在“小微两创基金”中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由金融办会同银监部门,对有企业举报并经查实或银监部门检查中发现有此情况的,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8.降低税收及水、电、燃气成本。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新奥燃气公司)。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9.大力培育新兴产业。采取预算安排、预算追加、资金整合、资本投入等方式筹措专项资金,以“奖、补、购、投、池、市”等方式,继续推进智能制造、新材料、互联网+、小微两创、北斗导航、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0.鼓励做大做强。以“稳住、进好、调优”为总基调,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各区县(市)、园区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提升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市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鼓励园区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发展效益奖和新入规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强化招商支持。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招院引所”的“三招三引”力度,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根据投资到位达产实际效果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对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土地先租后卖、代建厂房和员工公租房等“一事一议”方式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聘请知名企业家担任“长沙招商大使”,加大在省外境外对“长沙良好投资环境”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园区可行性分析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优质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实际投资50亿元以上,且效益巨大)所在的区县(市)和园区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购买。对实际到位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园区功能定位,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亿元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且效益巨大的重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市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2.突出招大引强。完善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分区和全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机制,防止园区间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组织专家围绕长沙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着眼全球产业技术发展新方向,以“建链、强链、补链”方式,编制“超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目录”,引导园区主动出去“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招大商”,并按“一事一议”原则形成市、园区两级重大产业项目招商扶持机制并争取省级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根据合同履约及贡献情况,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和中国企业500强),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代建部分)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5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可分别给予5000万元、2.5亿元、6亿元人民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可包含供地等各类综合支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设备购置,扶持资金由区县(市)及园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3.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对新迁入长沙市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总部,可由区县(市)或园区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区县(市)或园区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园区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园区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对将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可由区县(市)或园区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4.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为鼓励企业A股上市,分担上市风险,减轻上市资金压力,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上市,分阶段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补助,市级与县级(园区)财政各负担50%;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20万元的补贴,市级与县级(园区)财政各负担50%。相关部门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为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主动服务,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努力创造条件,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帮助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15.推进“智能制造”。为推动“中国制造2025”战略,设立长沙市智能制造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产业基金,并建立年度增长机制,专项用于长沙创建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对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采购成套智能装备进行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的,如采购本市装备则按《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函〔2015〕101号)执行奖励,如采购市外装备则在长政办函〔2015〕101号文件的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设备租赁公司购买的智能制造装备不享受本政策,从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的本地企业,可享受相关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市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市级给予100万元奖励。加强对国家级重点平台的支持,引导关键零部件和共性技术研发,夯实产业基础,研究完善建设、推广应用长沙“工业云”的相关措施,并将其打造成省级“工业云”,充分发挥长沙“工业云”共享、服务、创新平台作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进一步支持企业打造智能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建立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平台,并对提供智能制造升级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各园区应于年内出台《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园区管委会)。
16.扶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根据长政办函〔2015〕101号文件精神,本市企业采购认定的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给予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补贴(含自制自用),补贴比例为产品售价的20%(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各10%),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成套设备的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最高补贴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17.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且继续保持生产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18.促进军民融合。市政府及各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和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基金。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及区县(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长沙市军民融合促进中心,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辅导等公共服务。军民融合产业重点园区应尽快出台专项扶持政策,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相关园区管委会)。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9.推进企业服务。鼓励市政府相关部门与区县(市)、园区积极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购买服务,为广大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提供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构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园区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出口龙头企业,支持园区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走出去”消化产能。在我市企业对外经贸合作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帮助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市场。推动“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项目对接、投资环境、法律法规、风险预警等综合信息服务。引导产业链上各企业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引导企业抱团出海,涉外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协调与服务。对新设立并经市商务和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境外商务代表处,根据国别不同,对前期筹备和启动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各园区管委会)。
21.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对当年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给予进出口增量部分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2.鼓励两型产品采购。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并发布《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优惠支持两型产品在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在制定投标文件、拟定招标(采购)需求时,应该将优先、鼓励使用两型产品的承诺,作为实质性内容加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两型产品政策功能的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市直单位)。每半年,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主要单位采购两型产品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企业投诉后经查实故意不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优化办及时受理、查处并通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湘江新区投资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通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等)。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23.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选“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享受本人奖励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县级(园区)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或直接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功勋企业家”奖励年限为5年,“卓越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奖励年限为1年。重点围绕先进制造领域,参与组织“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优先推荐劳模评选。对获评“青年岗位能手”的工业企业一线工人,优先参评“百优工匠”。加大对获奖企业家及工匠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尊重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各园区管委会)。
24.重视高管人才。对进入全市百户重点监测企业名单且税收额居前50位的企业,如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市GDP增速,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名,下同)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市级分成部分的10%,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此项奖励与“企业家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25.有序开放产业投资公司注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有序放开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时,对有异议的,可凭省级及以上园区、县级政府或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任一单位书面推荐函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6.优化项目审批。全面落实关于加快项目“一次性”审批的通知精神,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严禁技术审查“体外循环”,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项目在线审批,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建立园区“捆绑”审批模式,探索建立“零土地”审批机制,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市优化办、市编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相关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为加快园区内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对已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的制造业产业项目,可进行规划放线,用于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
27.完善法制环境。强力落实并加强企业品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类型经济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各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企业和群众的实名举报,必须每案必查,限期回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形成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督漏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推行“三步式”执法;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28.建立企业帮扶机制。为把中央重视实体经济的春风送到企业,要长期坚持“进园区、入企业、送服务”送春风行动,市县两级“四大家”班子成员、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都要带头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主动为企业服务,各成员对口联系不少于1家重点监测企业、1个重点建设项目、2家规模以上企业、3家小微企业,宣传中央、省、市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推项目建设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9.浓厚振兴实体经济舆论氛围。长沙晚报、长沙新闻频道、长沙新闻广播、星辰在线要积极主动做好实体经济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开设专题专栏,并对实体经济企业品牌宣传给予优惠。在所有建设项目(含房地产新建项目)施工围墙上,要有不少于1条支持实体经济的标语作为公益广告。各区县(市)要积极利用公益广告显示屏对实体经济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长沙晚报、长沙新闻频道、长沙新闻广播、星辰在线]。
30.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处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市委办公厅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绩效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优化办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检查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政令畅通指标范围(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绩效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优化办等单位)。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章文正